12月1日起!鞍山市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80元
11月30日,搜工资网小编从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鞍山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确定,2025年12月1日起,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城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9元调整为20元。

根据《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鞍山市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
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由19元调整为2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17元调整为1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辽宁省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中明确,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