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情况
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改革已经进行10年了——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2008年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率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基础性工程。如何客观评价10年改革取得的初步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9月10日全国教育大会上关于“教育投入更多向教师倾斜,不断提高教师待遇,让广大教师安心从教、热心从教”的精神,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公务员工资联动收入稳步增长
国际上普遍认为,教师工资应该同公务员系统中的行政官员工资水平大致持平,这样才有利于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稳定,避免优秀教师的大量流失。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其一,国家公务员从长远来看,将具有较高的工资水平和物质待遇,对义务教育教师比较有利;其二,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比较稳定,还有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与之相联动,有利于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的稳步增长;其三,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教师工资如果低于公务员工资,会导致教师大量流失。
但长期以来,我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低于公务员工资。《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指出,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教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17729元和20979元,分别比国家机关职工收入低5198元和1948元。义务教育教师与公务员实际收入差距拉大,严重挫伤了义务教育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为此,2008年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指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补贴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补贴的水平作出相应调整。”
为了进一步保证义务教育教师和公务员的实际收入水平保持一致,2018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各地均要求按照《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制定了类似的规定,有些地方还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稳步增长。
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改革10年来,义务教育教师的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均得到明显增长。笔者比较了从2010年到2018年的《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小学教师的名义工资自2008年的26258元增长到2016年的69031元,实际工资也由2008年的10873元增长到2016年的23808元;初中教师的名义工资自2008年的29889元增加到2016年的73763元,实际工资也由2008年的12377元增长到2016年的23808元。
由此可见,改革10年是自1990年以来义务教育教师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均增长最快的时期,义务教育教师在社会行业中的地位也从2008年的第12位增长到2016年的第8位。
县域内工资大致平衡区域义务教育发展更均衡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是要实现学校师资的均衡配置,就要消除教师收入的过大差距,实现区域内不同学校教师收入的大致平衡。但长期以来,我国不同区域内不同学校之间教师收入差距过大已是不争的事实。例如,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很多教师的收入水平已经超过一般白领,成为高收入者。而由于受到当地财政实力的制约,不少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待遇很低,甚至难以维持其温饱生活,就是在同一地区,教师收入也差距悬殊。
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改革10年来,各地政府要求将各种津补贴在统一规范的基础上纳入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并将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保障,学校各种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既有效解决了过去学校依靠自筹经费发放津补贴所造成的学校之间收入差距问题,也有利于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集中力量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绩效工资向有突出贡献教师倾斜提高该群体工作积极性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指出,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绩效工资改革后,这部分群体的绩效工资明显高于其他教职工。不仅如此,2018年《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颁发后,各地对班主任津贴、寄宿制学校教师津贴等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河北省规定“班主任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教师月平均绩效工资收入水平的25%”;山西省规定“按照不低于500元/月的标准安排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专项资金”;广西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专设班主任、寄宿制学校教师津贴”。以上措施均有利于提高爱岗敬业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
农村教师津贴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初步保证队伍稳定
为了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尤其是工作在乡镇以下乡村教师的积极性,《关见》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要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予以倾斜,也就是实行农村教师津贴制度。不仅如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偏远地区乡村教师工作积极性,2013年国家开始在连片特困地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2015年出台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进一步强化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提出根据乡村学校的地理位置和艰苦程度给予乡村教师差异化补贴。2013年以来,中央财政划拨奖补资金157亿元,实施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其中2018年45亿元,惠及中西部725个县8万多所学校127万名教师,补助最高每月达到2000元。
事实证明,农村教师津贴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设立,调动了广大农村教师工作积极性,激励他们长期扎根基层,献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促进了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