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85元至78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640元至928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1020元至6496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130元至7109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1)。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2)。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 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高中、中等专业学校 毕业生每月 1460 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 1660 元,大学本科毕 业生每月 1780 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 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 研究生每月 1940 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2170 元,获得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2400 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当技术工人的,初中毕业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实行两年学徒期,技 校、高中和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实行一年学徒期;当普通 工人的,实行一年熟练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 中及以下学历毕业生普通工或学徒期第一年每月 1420 元、学徒期 第二年每月 1460 元,技校、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每月 1460 元,大 学专科毕业生每月 1620 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 168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