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二审:哺乳期不影响工资
广州特定场所要建母乳哺育设施,政府要给予资金补助;女职工上班期间哺乳时间要保障,并领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相比此前的版本,草案修改有诸多变化。

作为国内首部促进母乳喂养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的立法过程备受关注。今年7月底,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先后发函征求了市卫生健康委等近90多个单位的意见,分别召开听取立法顾问和立法咨询专家、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意见的论证会、座谈会。
8月2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了现在的草案修改稿。
新变化有哪些?
特定场所建母乳哺育设施 政府掏钱补助
征求意见时,市政协办公厅认为,公共场所是否有必要建设母乳哺育设施主要取决于规模和人流量等因素,在面积小和人流量少的公共场所建设母乳哺育设施必要性不强。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此前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母乳哺育设施面积小、功能较为单一,规定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必要性不强,建议删除。
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些意见,对草案修改建议稿作了相应修改。现草案修改稿规定,下列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1、设置妇产科、儿科、乳腺外科、药剂科、预防保健科等科室的医疗机构;
2、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交通运输场所;
3、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4、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5、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
6、商业经营场所。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新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母乳哺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有专家认为,为更好地推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乳哺育设施,政府有必要提供补助资金予以支持。草案修改稿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用于补助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乳哺育设施。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重申保障女职工哺乳时间 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哺乳期妈妈也要上班,这是很多家庭面临的现实问题,上班期间如何哺乳难倒了不少女职工。此前国家和省的实施条例已经有相应的保障性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市社科院、市律协等认为,此前的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过于笼统、原则,不足以体现广州市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有必要根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对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劳动保护等作重申性规定。
草案修改稿规定:
1、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
2、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3、女职工哺乳时间和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正常劳动,领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4、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5、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尽管这些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一些哺乳妈妈也有担忧,企业会否出于用工成本考虑,对女性形成新的“就业歧视”,以致不敢招聘女性?今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曾专门就母乳喂养促进条例立法召开座谈会,听取母乳妈妈及其家人的意见。有参会代表提出,在保障女职工权益的同时,希望能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或政策倾斜,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成明在这次会上表示,考虑到社会的可接受程度,这次立法不能走得太快太严,但这是一种社会责任。
作为一个促进性的条例,“一定要有牙齿,但是牙齿不能太硬”,比如对于企业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要求,如果不论大小所有企业一刀切,最终伤害的可能是女职工自身,因此这次立法还要考虑现实的可行性。他说,立一个法,不可能所有各方都满意,不管是权利分配、责任分配、资源分配,要尽可能地平衡得公平一些、合理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