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双薪”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无论“十三薪”或年终奖,都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都必须计入工资总额。所谓年终奖,顾名思义就是对于员工一年工作的奖励。而“十三薪”,即第十三个月工资,也称“年底双薪”。当然也有单位发的是“十四薪”、“十五薪”等。它是改革开放后随着外资企业的进入而逐步形成的。有调查显示,“十三薪制度”在美洲非常普遍,有17个美洲司法管辖区强制要求企业为员工发放十三薪。

我国劳动法没有关于支付年终奖、年底双薪强制性规定,但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无论“十三薪”或年终奖,都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都必须计入工资总额。所以用人单位在发放“年底双薪”或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十三薪”或年终奖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执行。但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平合理。
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十三薪以员工实际服务月数占本公历年度的比例以及员工个人当年度绩效计发。其中对于2018年十三薪争议不大。关键是2019年的十三薪,因梁某在2019年中提前离职,未参加2019年的年度绩效考核,大匠公司是否还应支付其2019年一定比例的十三薪?
本案中,大匠公司确系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梁某劳动报酬的情形,大匠公司虽主张系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然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证明大匠公司与梁某就此沟通、协商过。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梁某离职而未参加年度考核,责任不在职工本人,而是由于公司的过错在先。所以公司理应支付梁某2019年度一定比例的十三薪。
如果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年终奖和“十三薪”的规定不明确,应当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否则属于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一般来说,如果员工能够充分举证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和年底双薪惯例、当年度单位向其他在职员工发放了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等事项的,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可能会支持职工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劳动所得。




